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陇县头条  >  陇县事  >  陇县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等10人涉恶团伙犯罪案
陇县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等10人涉恶团伙犯罪案
2020年06月18日 12:03   浏览:77   来源:大陇州




6月17日,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、翟某某、卢某某、撒某某、王某、李某甲、王某某、周某某、刘某某、高某寻衅滋事罪一案。该案系陇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,由陇县人民法院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,庭审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,被告人家属及部分群众代表旁听了审理。






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,被告人李某某注册了宝鸡越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,承包各类工程,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,近年来,李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翟某某、卢某某、撒某某、王某、李某甲、王某某、周某某、刘某某、高某等人,多次共同或单独寻衅滋事,随意殴打他人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形成了以李某某为纠集者,翟某某、卢某某、撒某某、王某、李某甲、王某某、周某某、刘某某、高某为成员的恶势力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


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纠集他人或单独寻衅滋事,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,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系主犯,应当从严处罚。被告人翟某某、卢某某、撒某某、王某、李某甲积极参加恶势力违法犯罪,系主犯,应当从严处罚。被告人王某某、周某某、刘某某、高某积极参加恶势力违法犯罪,系从犯。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



此次庭审,陇县县委、县政府高度重视,县委政法委牵头制定了该案庭审实施方案,统筹调配县扫黑办、县宣传部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、县公安局、县司法局、县卫健局等多个相关部门人员,协调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,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庭前准备工作,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。

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

来源:陇县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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